大家好,精选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怎么回事,保险公司拒赔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们仔细揣摩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2、 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猝死“非工伤”被拒赔。2019年9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人数为400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被保险员工亚伦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该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
3、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而成立的,即保险范围也应参照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因自身疾病在家死亡,属于我们的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调取证据查明,案发当天,阿龙20:21在家中打卡加班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第二天00:57死亡。死因是心脏骤停和呼吸骤停。
5、 另外,阿龙去世当天上班电话是7:41,下班电话是12:01。12: 20上班,17336020下班;7:34上班,20336021下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而在他去世前的两个月内,也就是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除了2019年10月27日、11月3日、11月12日、11月24日、11月29日、12月1日和12月8日,阿龙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
6、 猝死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涉及的保险是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的职工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工作,遭受国家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造成的意外伤害或伤残、死亡的保险事故。
7、 “争议的焦点在于亚伦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办人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亚伦的死因是心脏骤停和呼吸停止。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其死亡当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7个休息日外,每天工作时间均在10小时以上。法院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是“通常健康状况良好或看似健康状况良好,但在意想不到的短时间内由于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的患者”,说明猝死是由患者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患者身体内部原因引起的。但是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压力大,生活作息不健康,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也是大家都知道的生活健康常识。
8、 去世前一年,亚伦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存在密集加班的情况。去世当天,他还加班到20: 21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虽然法院不能得出存在I的结论
9、 根据法官《工伤保险条例》的说法,认定工伤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到事故伤害”两个基本条件。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还必须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10、 法官表示,法律完全有必要对工伤认定设定严格的标准,防止工伤认定过于草率,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 但是,对工伤认定设定严格的法律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只能机械适用。
12、 本案中,阿龙的死亡是由于不明原因的心脏骤停,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资格。虽然其长时间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也无法得出亚伦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但不能排除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其工作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13、 法官进一步指出,当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在不断地动态变化,特别是网上工作模式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模式,而这也给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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