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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在海外无法确认遗嘱?男子“跑断腿”没办成的事最终这样解决 大概情况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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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继母在海外无法确认遗嘱?男子“跑断腿”没办成的事最终这样解决 大概情况讲解】登上热搜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郭思琦、通讯员林墁报道:“我的父亲去世了,生前有一套房产,他立了遗嘱留给我,我想过户到我名下,但我‘跑断腿’至今还没办成。”近日,郑某从外地急匆匆来到惠州公证处,寻求帮助。

郑某说,他的父亲将其名下位于惠州的房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了郑某。但是,该房子只有一半产权是他父亲的,另外一半产权是他继母刘某的,刘某也想把自己的一半产权出售给郑某,而刘某一直在加拿大且因行动不方便,没办法回国办理遗嘱有效性确认和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手续,导致这个房子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我到处咨询这个事情,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对此,郑某非常苦恼。

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刘某、郑某制定了公证方案。首先,由刘某向惠州公证处提出远程视频公证申请,惠州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刘某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刘某到指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现场完成公证程序。紧接着,由郑某线下向惠州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公证。惠州公证处进行核实后,为郑某制定了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所需的文书,由郑某现场确认签字,完成整个流程。最终,公证员为郑某出具了遗嘱继承的公证书,为刘某出具了委托公证书,并提醒郑某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科普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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